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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应急管理局通报2021年度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ballbet贝博    发布时间:2023-12-18 00:51:19

信息详情

  近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2021年度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涉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作业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资产金额的投入、设备使用维护等多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金额共计人民币49.52万元。

  2021年8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沧区青岛某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卜某2020年度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依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该厂喷漆房作为爆炸危险场所未采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自由裁量基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合并人民币2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莱西市青岛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某电焊工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复审、印刷车间南侧第一条复合生产线使用危险化学品岗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锅炉房外地下循环水池辨识为有限空间但未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自由裁量基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合并处罚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孙某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进行复审(且存在作业行为);二车间风道除尘处配电箱、激光切割机处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打磨室外安装的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二车间铝制品打磨室内使用的灭火器为ABC型干粉灭火器;2020年度未做综合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以上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自由裁量基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合并人民币2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莱西市青岛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材加工车间出入口、砂光机、除尘设施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喷漆间、油漆储存间入口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自由裁量基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合并处罚人民币41000元罚款(含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021年7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某海产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压缩机房2台事故排风机未选用防爆型、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平板冻结器)的作业间内未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自由裁量基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人民币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海岸新区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中列举了“危险废弃物”“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现状评价”“职业健康体验等费用”费用,且2020年专项储备明细账中把“生活垃圾清运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员工体检费”、“职业健康培训费”费用支出列入安全生产使用资金,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自由裁量基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1年3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度市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有害因素检测或监测、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管某、万某、监护人许某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由裁量基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021年4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度市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2021年4月,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崂山区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监测、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由裁量基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叁仟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人民币3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海岸新区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吴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自由裁量基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市南区某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个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加油站人民币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区域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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