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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allbet贝博    发布时间:2023-12-12 12:18:00

  区应急管理局从始至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以消除隐患和遏制事故为导向,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回头看”、护航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攻坚、突出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等专项行动,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有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升全民安全生产素质。现将近年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典型事故案例刊出,以此警示。

  2019年10月29日,根据“铸安三号”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相关专家对我区一机械制造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铝铸造车间约600℃高温的熔炼炉旁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项2-24的要求,涉嫌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15日,区应急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到我区一化工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3年进行过安全现状评价,并形成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该公司在2013年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过期后,未根据相关要求定期评价,存在未定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31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我区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公司中频炉线路金属焊接带电部分未采用防止直接触电措施,该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属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执法人员同时发现该单位电工董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早已过期,且未按规定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合并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2日,区应急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按照专项检查计划对我区一日用品零售店进行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店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没收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214箱。

  2019年6月1日上午7时40分,一装饰设计企业在锦屏街道长汀社区家宴中心一楼实施装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作业人员程某某经区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20分宣布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该公司的责任认定为:在拆除工程作业前未编制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除要求该公司依法承担对应赔偿等责任外,区应急管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1月14日18时,作业人员代某某在一小区7幢2单元1604室安装雨篷玻璃。19时,在收工清理工具时,代某某发现榔头和螺丝刀遗落在玻璃雨篷砼圈梁上,在返回雨篷顶取作业工具时因悬空失稳,从约3.5米高玻璃雨篷面跌落至阳台。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1月19日宣布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某置业公司的责任认定为:该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于无相应安装资质的中诚门业,该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区安监局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除要求该公司依法承担对应赔偿等责任外,区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5月15日凌晨2点30分,一塑胶公司的塑胶热成型机开机工朱某某站在8号机支架上检查机械时不慎滑落跌倒,右手触及放卷台电源开关上的带电线头,造成触电。工友切开电源后对朱某某实施应急抢救,并拨打120电线医生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3时左右宣布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该公司的责任认定为:公司使用的8号塑胶热成型机放卷台电源开关未可靠固定且接线头、未接PE或PEN保护线,不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该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区安监局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除要求该公司依法承担对应赔偿等责任外,除要求该公司依法承担对应赔偿等责任外,区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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